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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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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7 02:10:05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7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47号
发布日期 2001-1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发展优质粮食,适应市场需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从今年秋粮收购开始,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为二等以上(含二等)玉米和三等以上(含三等)水稻。去年我省粮食因灾减产,收购保护价已适当提高,鉴于今年连续受灾,收购保护价仍保持上年水平。国务院规定从今年秋粮上市起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按照新的质量标准,今年的收购保护价为:玉米标准品(二等,水分14%)每500克0.475元,水稻标准品(三等,水分14%)每500克0.61元;等级差价由差率改为定额,玉米和水稻的等级差价每500克均为0.02元。如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对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粮食品种,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二、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对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在收购前,各地粮食部门和收购企业要积极做好向农民的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争取售粮农民的理解与配合;在收购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粮食质量检验的透明度,在收购现场摆放等级样品、公布售粮价格,方便群众监督;要积极向农民宣传、引导开展庭院降水,降低粮食水分;收购企业要认真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入库粮食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定等不准、压等提等等现象。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东北地区高水分玉米收购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政〔2001〕145号),按容重定等的办法,目前不适用于水分在23%以上的高水分玉米,为保护农民利益,对这部分高水分玉米,在2002年秋粮上市前,收购仍沿用原办法(即按照纯粮率)验质定等。在玉米销售中,各地要严格执行新标准,按容重确定等级。

  三、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务院将我省划为粮食主产区,并要求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各级政府、粮食及有关部门要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允许入市收购的其他企业,严格按照保护价收购范围和规定的保护价,对农民留粮后要求出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余粮,不准限收、拒收和停收,坚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收购企业要保证及时兑付农民卖粮款,实行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对未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

  四、调整补贴政策促进粮食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高于市场价的保护价收购粮食,其经营成本高于市场水平,出现销售困难。为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保护价高于市场价的价差和高于其他购销企业的经营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以利于实现顺价销售,从今年秋粮收购起,实行保护价收购补贴,企业按减去补贴后的收购成本进行商业经营,自负盈亏。保护价收购补贴标准为:玉米每500克补贴0.04元,水稻每500克补贴0.03元。

  鉴于现有商品库存中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成本普遍高于市场销价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库存粮食的销售,对2001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库存(不含各种储备粮)锁定总量,实行库存销售补贴。补贴后,对这部分粮食,企业按商业经营,自负盈亏,两年内全部消化。库存销售补贴,省不定统一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按市下达两年消化库存的销售补贴总额和分年补贴额。按照两年消化原有库存和顺价销售的要求、如补贴总额尚有不足,由各市财政自行承担;如当年补贴额不能完全弥补当年的销售实现量,其差额部分可视为有关市当年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到位的缺口,由有关市经省政府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其借款本金由以后的粮食风险基金偿还,借款利息由借款市承担。库存销售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市自定。实行保护价收购补贴和库存销售补贴后,取消超储补贴。对经鉴定的陈化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售流入粮食市场。

  五、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配套到位。各级财政要按照用于粮食方面的补贴不能减少的要求,切实保证足额安排粮食补贴预算。粮食补贴预算内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省核定的最低到位规模,足额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不得减少。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市,由省财政通过扣款强制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储,统筹用于保护价收购补贴、库存销售补贴和储备粮补贴,如有节余,用于粮食出口补贴、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开支,不准挪作他用。1992年后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应由地方承担的挂帐贴息,全省按粮食补贴预算支出和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各50%的总比例,由省财政厅负责分市的具体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各项补贴,要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已拨付企业的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发生补贴资金不到位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

  六、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保护价收购补贴,各地要筹措资金在收购前务必落实到位,足额拨付给收购企业。收购保护价粮食,要按规定的保护价向农民一次结算售粮款,不准因保护价收购补贴资金不到位而发生“二次结算”或“打白条”的现象。农业发展银行按扣除收购补贴后所需的收购资金,本着“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原则,及时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并根据新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从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按规定发放收购费用贷款。对非保护价粮食的收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粮食收购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扩大销售,搞活企业经营。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对信贷资金的跟踪监管。粮食企业要在清仓查库、清资核贷的基础上,规范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压缩结算资金占用,对销售货款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防止收购资金流失,以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七、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为保持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能力,必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两年内全省储备粮规模逐步调整为10亿公斤,其中省储备5亿公斤,市储备5亿公斤。省储备粮在调整储备规模的同时,要改善品种结构,合理调整储备布局。分市储备规模由省粮食局另行下达,各市要按规定规模两年内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由同级政府调动。今后各地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或出现粮食供应不足时,首先动用市储备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储备粮的管理,要切实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要做到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为完善储备粮推陈储新的轮换机制,每年可对约占总量三分之一的储备粮实行活储,以节省轮换费用,并实现活储增效。

  八、搞好粮食市场管理。为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从今年秋粮上市起,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资格,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省定价格和经核定的收购地区从事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收购业务。其他粮食收购一律放开。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具体资格和条件。已经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和省内的原粮运输以及进出我省的原粮,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如出省原粮需要运输凭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各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九、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方向,今年我省对粮食购销政策做了较大调整。各市政府务必正确把握政策,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对粮食购销每项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研究,周密安排,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行业指导。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搞好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要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的地方配套资金和补贴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粮食部门要搞好秋粮收购和粮食促销的指导与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确保落实粮食购销各项政策。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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