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食用野生鲜蘑菇引发中毒的通告(大政发 [2008] 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食用野生鲜蘑菇引发中毒的通告(大政发 [2008] 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2 02:54:43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2
核心提示:当前正值野生鲜蘑菇生长旺季,误食野生鲜蘑菇极易导致人员中毒事件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 [2008] 61号
发布日期 2008-08-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当前正值野生鲜蘑菇生长旺季,误食野生鲜蘑菇极易导致人员中毒事件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连地区野生蘑菇种类繁杂,毒蘑菇约占1/4,误食白毒伞、鳞柄白毒伞和鹿花菌等剧毒蘑菇可致人死亡。由于变异等原因,无毒或毒性较低的野生鲜蘑菇染上毒素后也可转变为剧毒蘑菇,极易误采误食。毒蘑菇中毒发病较急,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尚无特效治疗方法,死亡率极高。请广大城乡居民不要食用野生鲜蘑菇。

  二、城乡居民一旦误食野生鲜蘑菇后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各级医疗机构要全力以赴进行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治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毒蘑菇中毒的假愈期,切不可麻痹大意。

  三、各区市县政府、乡镇(街道)和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宣传到户,严禁销售野生鲜蘑菇,严禁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加工经营和食用野生鲜蘑菇,切实防止食用野生鲜蘑菇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各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人员不食用野生鲜蘑菇。如发生人员中毒,要立即组织抢救,并提供相应保障。当地政府要做好现场控制、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死亡或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瞒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及拒绝查办、延误查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城乡居民如发现擅自销售野生鲜蘑菇或餐饮单位加工经营野生鲜蘑菇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市级相关部门举报电话:

  市工商局12315

  市卫生局83672517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84255215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中毒 蘑菇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24)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71)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