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农办粮发〔2016〕54号)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农办粮发〔2016〕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7 10:11:22  来源: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浏览次数:1181
核心提示:现将《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农办粮发〔2016〕54号
发布日期 2016-03-04 生效日期 2016-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jn.gov.cn/government/notice/shengfa/2016/12/604890.shtml
各市粮食局(农委、服务业委),绥中县粮食局,昌图县农发局:
 
  现将《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2016年辽宁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的关键之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在粮食收购政策调整完善和合理消化粮食库存中发挥重要作用。今年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按照“强基础、补短板、上台阶”的总体思路,牢牢抓住“管粮、管企、管人”的监管主线,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为抓手,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扎实推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粮食库存检查、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检查和涉粮案件查办等重点工作,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为推动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主动适应粮食流通新常态,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
 
  (一)认真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3号)要求,建立考核具体制度规则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有效考核。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搞好沟通协调,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考核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扎实做好考核工作,将粮食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二)优化完善粮油库存检查方式。全面优化和完善粮油库存检查方式,建立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模式。继续完善中央储备粮食委托检查机制,实施和健全地方粮食部门和中储粮系统、市地之间双交叉检查机制,对重点地区加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力度。提高委托检查的效果。国家粮食局将委托部分重点省份对辖区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突击检查,继续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稽查机构力量协助开展检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快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企业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国家粮食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总体部署,以及《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要求,将建设全国统一的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采集粮食经营者和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数据管理节点,填报审核相关数据。实现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同时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究。
 
  (四)改进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方式方法。从2016年起,着重在提高创建工作效果和质量上下功夫,对前五批评定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同时,围绕案件查办、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库存检查等重点工作,采取分类专项创建的方式,突出重点和特色,提升示范质量和效果。组织示范单位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和行业引领作用。
 
  (五)建立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监督检查队伍。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粮食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建立“人员精干、专业精深、结构合理、能打硬仗”的应急检查队伍,“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战时”由国家粮食局、省农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部门直接调度。
 
  二、围绕粮食流通中心任务,切实抓好三项重点监管工作
 
  (一)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及时投放市场。严格按照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粮〔2016〕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扰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对定向销售和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确保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低价处理的粮食不回流到国家库存,确保用粮企业按规定用途消化处理粮食。
 
  (二)继续强化粮食库存检查,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我省将对政策性粮食库存开展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最低最高库存等专项检查,加大对库存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特别是超正常储存年限政策性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的检查,适当增加扦样数量,实行异地交叉检验。强化库存粮食储存和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改进质量扦样方法,防止企业预先埋样,规避检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国家粮食局将选取重点地区有代表性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对中央储备粮库存及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合规性专项核查。全面掌握中央储备粮管理和监管状况,及时发现中央储备粮管理中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
 
  (三)抓好粮食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国家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当前,南方稻谷主产区仓容爆满,东北地区库存居高难下,粮食收储矛盾空前突出。各地要高度重视、严阵以待,收购专项检查要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重点开展对粮食收购资格、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以及“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等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坑农民、抬级抬价损国家、买卖人情粮、以验质权收取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引导、管理和服务,督促粮食经纪人守法诚信经营。在收购高峰期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从源头抓起,把好粮食收购政策关,为后续储存、销售出库奠定好的基础。
 
  三、加大涉粮案件查办力度,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查办涉粮案件是国务院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内容。加大对违反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案件的查办力度,出重拳依法依规惩治拖欠农民售粮款、索要“好处费”以及“以陈顶新”等案件,绝不允许把中央兴粮惠农政策当作谋取小集团利益和捞取个人私利的手段,绝不允许算计国家、坑害农民,切实把中央兴粮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对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和出库管理规定的案件查办力度,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及时投放市场,保障市场供应。案件查办要动真碰硬、勇于担当,办结案件要事实清楚、有根有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办成铁案,经得起检验。对案件查办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建立重大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移交机制,有效打击涉粮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案件查办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威慑力。
 
  四、深入推进依法管粮,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
 
  系统梳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深入分析涉粮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制定粮食监督检查办案执法程序规则,做到流程优化、效率提升、过程规范、结果准确。制定并公布监督检查权力清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社会舆论,以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依托粮食部门政务网站,依法公开依照一般程序办结的涉粮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全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粮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跨区协作配合的工作程序,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5)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