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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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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15 03:49: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50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公众食品安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食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电[2012]1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公众食品安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食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的原则,以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为切入点,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有效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封存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到生产经营环节。特别是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同时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集中开展重点场所、农药兽药残留、畜禽屠宰、调味品和餐具、食品包装材料等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食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诚信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要负直接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继续开展“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乳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着力提高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真正把各项制度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推进我区乳业健康发展。因地制宜地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园区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加工业层次和水平。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充实和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迅速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加大对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投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加快自治区食品和食用农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区风险监测网络。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四、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调研,加快立法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农畜产品产地、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推进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地方立法,堵塞小作坊、小摊贩管理空白。研究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加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论性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积极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自律行为,调动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强大合力。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报送信息

  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要及时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做好舆情研判和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七、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

  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责任书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进一步健全旗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安全责任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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