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效力问题的复函(内食药监食流函〔2017〕349号)

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效力问题的复函(内食药监食流函〔2017〕3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09:23: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75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内食药监保化〔2013〕127号)已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内食药监法〔2017〕139号)明确定为失效文件。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食流函〔2017〕349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8129.html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是否有效的请示》(呼食药监发〔201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内食药监保化〔2013〕127号)已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内食药监法〔2017〕139号)明确定为失效文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审查细则(试行)》(内食药监〔2015〕155号)等文件已将保健食品列入“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范围。“特殊食品”许可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不再执行。
 
  三、对于以前制发的《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及时通知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视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专此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