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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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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15 10:28:5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2〕68号
发布日期 2012-04-15 生效日期 2012-04-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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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当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要努力构建覆盖至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积极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兜底”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兜底”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要及时协调落实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责任明确。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通过监测、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制定对策、措施,增强食品安全预警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因素。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监管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检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防止重复抽检。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要主动密切监测,迅速调查核实,及时报告情况,准确发布信息,快速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处置,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员给予资金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三、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建设。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成立和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并按要求于2012年4月底前明确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强建设、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各乡镇(街道)明确1位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以及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综合执法等综合协调机制。

  (二)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办公、督查考核、宣传培训、应急保障、举报奖励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结合实际,编制实施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各监管部门执法装备配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监督举报、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供保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对地方财政食品安全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各级政府要配套执法设备运行的日常经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有效整合基层监管资源,积极拓展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与乡镇农技推广站、兽医站、工商所等基层机构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并与公安派出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无盲区。

  四、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充实食品安全培训师资力量,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执法水平,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每年轮训1次,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自治区各监管部门组织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轮训1次,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各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和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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