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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公告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2011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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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11 10:09:32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次数:171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2011年第41号
发布日期 2011-12-05 生效日期 2011-1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销售 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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