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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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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5 04:14:26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1697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47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12]3909号
发布日期 2012-1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国家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47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自愿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仍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加入费。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加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元;对申请使用十三位数字标准码和八位数字缩短码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加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400元。
 
  (二)胶片制作费。有关单位对委托制作条形码胶片的企业收取胶片制作费,收费标准为每张40元。
 
  (三)系统维护费。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按年收取条形码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为进出口公司每年2000元,集团公司每年1500元,单个企业每年1000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1991]价费字27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价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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