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2 08:46:13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52
核心提示:餐饮服务许可。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zwgk/1.aspx

  一、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市、县)

  三、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四、申报材料 

  在线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清单保存并打印。(网址:http://xzxk.hljda.gov.cn/

  证明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应资料。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申报材料准备完成后,请用档案袋或拉杆夹封装,并在封装之后标注单位名称。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受理的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七、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相关下载:

  附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doc
  附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doc
  附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doc
  附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doc
  附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doc
 

 标签: 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78)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5)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40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