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05:27:38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30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产品的产量和消费量逐年增长,但同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注水肉上市,病害肉引起的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牲畜屠宰市场经营秩序,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3-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产品的产量和消费量逐年增长,但同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注水肉上市,病害肉引起的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牲畜屠宰市场经营秩序,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通过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屠宰厂(场
 
  为确保牲畜屠宰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的定点管理,认真搞好清理整顿。
 
  一是严格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程序。屠宰定点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设置规划,并经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农牧等部门审核后,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一律不得从事屠宰活动。对私自设定的屠宰厂(场),由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根据违法情形并处罚款。
 
  二是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持有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宰前检验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并做好卫生消毒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厂(场)要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屠宰资格、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各级商品流通部门要加强对出厂(场)肉品检验工作。对没有检验、检验后没有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识的肉品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由县(市、区)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并处罚款。
 
  定点屠宰厂(场)对定点屠宰的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与厂(场)资格。
 
  二、规范肉品市场,加强肉品流通管理
 
  为堵住私屠滥宰及肉品注水等掺杂使假的源头,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肉品销售、运输和制品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把住肉品准入关。从事肉品销售、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入检验合格的肉品。凡未经屠宰检疫合格或未经检疫的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二)规范现有肉品市场和经营店。对经营肉的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严格开业经营的基本条件:1、拥有肉品储藏间和冷藏设备;2、营业间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3、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排水设施;4、有健全的肉品卫生销售管理制度,经营者持有健康证明。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对零售环节的卫生状况和营业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三)加强肉品运输环节管理。从事肉品运输业务的公司应当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运载肉品应当使用顶部安装悬挂轨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肉品运载专用车辆。清真肉品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肉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三、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
 
  加强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工作责任制,层层负责,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工作原则,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同时,各级商品流通、工商、卫生、农牧、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共同做好维护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秩序的工作。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牲畜屠宰行业管理。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牲畜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牲畜屠宰管理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人员。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屠宰厂(场)的牲畜防疫、对牲畜及肉品的检疫,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牲畜及肉品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以及对牲畜交易市场、牲畜产品仓库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市场流通肉品的卫生监测、检验以及餐饮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肉食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责。
 
  国土、规划、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