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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职业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栖政办发〔2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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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1-18 01:46:33  来源:栖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45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栖霞市人民政府
栖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栖政办发〔2011〕44号
发布日期 2011-08-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及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须到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体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二、目前,经烟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是栖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食品生产经营者预防性健康检查和接触有毒有害执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开展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负责。

  按照国家规定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体检合格者及时发放健康证明,对体检不合格者,要定期按照行业类别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通报。凡患有痢疾、伤寒、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还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凡查出有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的,要及时建议用人单位进行调岗或诊治。各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应环节从业人员体检不合格人员的调离监管工作。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要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由市卫生局签发的健康证明作为发放和审验许可证的前提,对健康体检率达不到100%的,不得发放、审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与食源性传染病传播、流行关系密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加强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健康检查,不但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而且能够让用人单位全面掌握本企业劳动者的健康现状,及时规避职业风险。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各部门间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预防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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