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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鲁食药监稽〔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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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10:11:01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1
核心提示:为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山东孟氏拔罐研究所有限公司等生产的9个产品(见附件)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销售措施。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稽〔2014〕62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4/16/art_153_4548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山东孟氏拔罐研究所有限公司等生产的9个产品(见附件)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产品不得在我省进行销售。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我省行政区域的销售。
 
  三、各市局于5月20日前将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531—68603609,邮箱:ggjdk1@163.com。
 
  附件:暂停销售违法广告涉及产品一览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
 
附件: 暂停销售违法广告涉及产品一览表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申请人)名称

违法原因

发布媒体

1

保健食品

(孟氏系列胶囊)

三七黄芪胶囊

山东孟氏拔罐研究所有限公司

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山东生活信息广播(FM105)

山东综合广播(FM95 AM918)

山东经济广播(FM98.6 FM96 AM594)

山东综合广播(FM95 AM918)

山东文艺广播(FM97.5 FM102.6)

2

首乌藤酸枣仁胶囊

3

通本胶囊

4

参芝胶囊

5

脂欣康胶囊

6

保健食品

清大卫仕牌壳聚糖胶囊

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利用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山东经济广播(FM98.6 FM96 AM594)

山东综合广播(FM95 AM918)

7

药品

气血双补丸

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山东经济广播(FM98.6 FM96 AM594)

8

药品

蛾苓丸

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

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山东综合广播(FM95 AM918)

9

医疗器械

远红外颈腰关节镇痛贴

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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