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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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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5 02:20:46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70
核心提示:为有效监测和控制我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居民口粮供应和粮食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字〔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生效日期 2014-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4/4/18/art_3862_1661.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区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3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Ⅲ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Ⅰ级应急响应
 
  4.5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5.2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5.3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5.4通讯保障
 
  5.5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评估与改进
 
  6.2应急经费与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责任追究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我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居民口粮供应和粮食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淄博市范围内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各级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3.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粮情监测预警,出现前兆及时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区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2)研究确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和国务院支援的建议。
 
  (5)完成省指挥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2)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和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区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负责与省和国家应急指挥部进行工作衔接。
 
  (4)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收集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综合有关情况,做好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市粮食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平衡和安排粮食生产计划;会同粮食等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和请求省、国家支援的建议。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粮食采购计划、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以及财政补贴意见,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认定粮食应急企业和网点,建立和完善应急储备、加工、供应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粮食调运、加工和销售供应;做好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评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形势,研究平抑市场措施;协调粮油市场供应及粮油储备、投放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粮食运输车辆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时提供人口数据资料。
 
  市民政局:提出对救灾救济人口的粮食发放或补助意见,指导区县及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粮食采购、调拨、运输、储存、加工、票证印刷等费用补贴和粮食差价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和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粮食调运计划,协调做好运力安排,并协调开辟快速通道。
 
  市农业局:根据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和市政府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
 
  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
 
  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粮食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厉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市农发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储备、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实辖区内人口数量,组织发放供粮票证;及时收集和报送粮食市场供应和需求信息,维护好辖区内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承担应急加工、供应任务的企业和零售网点,提供服务或便利条件。
 
  2.4区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各区县应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未能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上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
 
  3.1.1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做到信息互通,随时掌握全市及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正常情况下,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周对农户、粮食购销及加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粮油价格进行监测。市商务、物价部门重点对零售环节的粮油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相关部门启动监测日报制度,每日汇总专报市政府。
 
  3.1.2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加强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数据。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协调市、区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市政府及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供应紧张或脱销、供给中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根据市场波动范围和程度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I级)、市级(Ⅱ级)和县级(Ⅲ级)三级。
 
  市级(I级):在两个区县以上或中心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同期正常水平的5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报请省政府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市级(Ⅱ级):在一个区县或中心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50%,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4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县级(Ⅲ级):在一个区县的部分乡镇或者区县的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3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不超过区县政府处置能力且不需要启动市及以上粮食应急预案的情况,以及区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通报市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加强工作指导。
 
  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准。不能满足市场供应时,申请上级指挥部支援。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市粮食局通报市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根据指挥部研究的意见,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4.3.2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3.3启动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级有关部门、市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经市宣传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库点,提出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在计划下达后,原粮在24小时内按运输计划足额运达加工企业,储备成品粮在24小时内、新加工的产成品在原粮运达后24小时内运达各零售网点。有关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地方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准。当市级储备粮可能不足以供应市场时,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必要时制定并发布相关通告,对粮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施行限购、限价供应。
 
  (5)对粮食运输车辆开辟快速通道。
 
  (6)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4Ⅰ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实施Ⅰ级响应。在按本预案Ⅱ级响应程序开展工作的同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经市政府批准,指挥部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3)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必要时,由市政府决定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4.4.2进入国家或省级应急状态后,按照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工作,接受上级业务指导。
 
  (1)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执行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落实应急措施,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秩序。
 
  4.5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宣布应急程序结束,及时终止已实施的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落实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并根据消费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必要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各级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进入应急状态后,在上级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当地粮食应急网络实施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和扶持一些靠近城区、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部队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快速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通讯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分别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与改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与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6.2.3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各级政府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外地调入等措施,及时补足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并补充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责任追究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2014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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