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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字〔20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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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1 10:04:03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5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青发〔2013〕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全市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14〕66号
发布日期 2014-07-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30259215/n30259219/140819161923381715.html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青发〔2013〕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清理核查,编制市和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查,2014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和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完成后要报市编委办备案。为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成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论证,确保清理质量。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并加强对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市)相对统一。今后,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政府)
 
  (二)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市政府要求,自我加压,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注重改革实效,重点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社会管理等领域“含金量”高、覆盖面广、能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事项,提出取消、下放或转移的意见。其中,对需国务院和省政府部门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要于2014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我市自行设立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内一律予以取消。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清理市级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设立行政许可。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自行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内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无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2014年7月底前对市内自行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提出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建议。2014年8月底前,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提供便民服务。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内不再新设。(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二、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任何一级不得变相保留或中途截留,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下放至市级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明确责任人员、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国务院和省政府直接下放至区(市)的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衔接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市),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国家未明确下放层级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区(市)、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区(市)。大力推进西海岸新区高水平建设发展,逐步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黄岛区政府)
 
  各区、市要切实做好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工作,承接后的事项原则上都要纳入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审批规范和要求,落实审批职责和具体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指导区(市)规范办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做到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收费等标准化、规范化,并向社会公开。通过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力争将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压缩。各有关部门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要落实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责任人、联系方式、承担的责任,并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规范化服务指南,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审批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二)继续推进集中审批。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将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人员向行政审批处集中,行政审批处整建制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到位,确保2014年12月底前市、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含各专业分大厅)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比例达到90%以上。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有效做法,全面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建立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库,逐步实施统一制证发证制度,对进入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的证照类等信息,即时录入共享库,实行“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统一发证”。(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三)实施行政审批全流程改革。按照“环节最简、流程最优、时限最短”的要求,对行政审批全流程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和送达6个环节进行改革,逐步推出审批专员制、证照二维码、证照统一送达等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行政审批全流程的冗余时间,建立运转高效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制度架构。(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建立批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制度,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2014年9月底前,制定我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对下放给区(市)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建立行政审批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结合公布实施《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目录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推进目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或变更的,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相关信息。在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市、区(市)两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青岛自由贸易港区申报工作,研究提出保税港区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青岛保税港区管委)
 
  (二)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批不规范,审批后对国家、社会和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探索社会公众发挥监管作用的渠道和途径,加快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严肃查处审批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一步促进审批合法、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
 
  (三)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深化市级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应用,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市电子政务云平台,规范和整合各部门已有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范围、全过程管理和电子监察。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适时开通市级网上政务大厅,探索建立网上受理和实体大厅受理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形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网上直办,按照2014年年底达到50%、2015年年底达到70%的目标,稳步推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咨询、预约、申报、办理、回复。加快推进市、区(市)和镇(街道)三级一体化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工作,推行审批材料和审批证照电子化,实现全市行政审批数据的集中和共享,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四)强化考核评估。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指标体系、评估办法,2014年8月底前制定并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工作台账,采取日常情况调度、信息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年终总结、部门履职情况评估进行考核评价,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于2014年12月底前将本区市、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及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汇总情况报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各区、市政府)
 
  五、切实抓好落实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搞好统筹规划和总体安排,确保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确保全市改革工作有序衔接、有效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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