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4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1 10:34:50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05
核心提示:《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14〕43号
发布日期 2014-12-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tzbf/14ntzbf/201412/t20141223_475013.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将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下放、取消的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职责。  2.承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和有关风险监控工作,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2.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监督管理。  3.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权限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行质量责任制度;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及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三)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有关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农业地方规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产品标准(不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下同)备案、执行标准登记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工作;组织仲裁检定;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指导工业计量工作;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与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六)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相关实验室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实验室和食品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八)负责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文秘、政务公开、保密、信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史志等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系统科技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及外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机关、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具体管理事项;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质量管理科(挂认证科牌子)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强市战略;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推进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及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自愿性认证工作的开展;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负责全市防伪技术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产品质量监督与法制科
 
  组织实施辖区内生产领域的工业产品(含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有关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组织工作;负责受理有关行政执法的申诉和检举;承办行政应诉事项;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局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
 
  (五)标准化科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市农业地方规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
 
  (六)计量科
 
  组织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网络;组织市内量值传递(溯源)及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销售和使用;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辖区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工业计量工作;负责全市检定人员考核工作。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分工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分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八)行政审批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负责制定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权限,统一受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地核查工作的协调与监督;负责对市局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机构、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负责实地核查观察员队伍的管理;负责市局行政审批窗口的建设和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它事项
 
  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地区: 山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