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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和《食品案件协查制度》两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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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30 10:56:36  来源: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25
核心提示:根据工作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和《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案件协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haifda.gov.cn/art/2015/3/10/art_14212_436726.html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工作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和《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案件协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0日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曝光惩戒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是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通报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案件按月上报给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以下案件必须在立案前、立案中、结案后及时上报。
 
  (一)货值十万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
 
  (二)跨区市行政区域案件;
 
  (三)市局交办和督办案件;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五)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条威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全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进行汇总、分析、筛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通报。
 
  (一)案件分析通报:根据案源分类情况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数、案件特点、发生原因、应采取的措施和提出的要求等进行通报。
 
  (二)重大案件通报:根据案件性质对以下案件的涉案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罚种类等情况进行通报。
 
  1、无证生产经营案件;
 
  2、罚没款十万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
 
  3、检验机构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案件(中药饮片货值不足500元除外);
 
  4、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第六条案件分析通报每半年通报一次,重大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案件性质随时通报。
 
  第七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不予通报或部分通报。
 
  第八条违法案件的通报信息由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统一发布。
 
  第九条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由威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统计并提供,通报稿起草完成并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按发文程序报局长签发。
 
  第十条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依法通报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通报的违法案件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发布机关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和通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结合稽查执法检查、案件督查督办、年度目标考核等抽查案件上报和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重大事件、行政处罚案件隐瞒不报、漏报、迟报、误报导致通报不及时或者没有按要求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案件协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食品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食品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有效,规范执法程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协查”是指本单位(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承办协助调查机关),对某种食品、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或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我局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相关规定的过程。
 
  第三条协助调查应以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的方式进行,并应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办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提出协查时应制作《协助调查函》,明确协助调查内容和确认事项,并注明联系方式,由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对外发出。
 
  第五条发出协助调查函后,应电话告之对方注意收函并及时发出调查材料。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辖区调查取证的,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管辖、移送的规定。
 
  第七条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应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先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先行协查,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稽查机构应根据执法办案的需要提出协助调查要求,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违反此规定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条案件协查的相关函件,不得复印提供给任何企业,擅自复印提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协助调查函发出15个工作日后,未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所确认的材料,应直接向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查询,也可以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一条发出的案件协查函和收到的协查复函应妥善存档,作为查办案件的证据。
 
  第十二条稽查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有义务进行核查并复函。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告之提出协助调查的机关并说明理由;若接到超出本机关职能的协助调查函,应于3日内将函件退回。
 
  第十三条协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函告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稽查人员应认真对待协查工作,保证协助调查结果的准确。对由于承办协助调查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协助调查结果错误的,将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区: 山东 
 标签: 案件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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