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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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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30 11:04:48  来源: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48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4-16 生效日期 2015-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haifda.gov.cn/art/2015/4/17/art_14212_436706.html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
 
  威海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威海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食品展销会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企业在辖区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和其他特定区域或场馆(地)设施特定的区域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包括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销售)展示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经过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食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到辖区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相关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六条举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对从事现场制售的摊位数量要严格限制和审查,禁止从事产生油烟、油污、异味等污染环境和违反民族政策或动物保护政策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七条举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八条举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对食品经营者信息进行登记,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为通过资质审查的经营者办理发放《食品经营公示卡》(见附件1),并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管理档案:食品经营者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参加活动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及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已经当地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食品展销会情况登记表(附件3);
 
  (三)活动举办者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场地租赁合同;
 
  (五)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
 
  (六)展销会食品经营者统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二条场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举办者,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举办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资质,并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展销会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公示卡。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应公示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
 
  (六)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
 
  (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四章 摊位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
 
  第二十四条从事现场制售的要保障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局)对属地内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局负责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展销会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局负责审查展销会举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在展前和展会期间实地核查,明确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检查记录(附件5、6)。要随机抽取占参展总数10%、最低不少于10户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区市局负责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依法及时处理,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第二十九条各区市局负责查处展销会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消费者和其他渠道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市庙会、游园及其他会展活动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施行期间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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