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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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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30 01:43:07  来源: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750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的固定或流动摊位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3〕66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4-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haifda.gov.cn/art/2015/4/17/art_14212_436707.html
各区市食安办,国家级开发区食安办,市工商局、城管执法局:
 
  为规范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的固定或流动摊位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3〕66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职责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可以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或固定区域(点)为食品消费集中场所,设定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食品消费集中场所,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二)部门职责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场(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商品消费集中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场外食品摊贩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对早夜市、早餐摊点、节假日摊点、季节性惠农便民摊点和其他固定设施便民摊区的审批及其违法经营活动的查处,负责对无照流动食品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依法取缔。
 
  城管执法部门应将本部门对各类食品摊点设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发现市场外食品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两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摊贩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市场内食品摊贩的管理
 
  (一)我省有关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前,对本《意见》所指的食品摊贩暂可以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决定。
 
  (二)食品摊贩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签定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并取得《食品经营公示卡》:
 
  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主要进货渠道、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2、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以及上述证明复印件用以存档;
 
  3、在划定的摊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三)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场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经审查核实后,发放《食品经营公示卡》(见附件3)。统一摊位标牌,用于放置公示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经营公示卡》。
 
  (四)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定期对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情况进行更新,通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监管部门。
 
  (五)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为食品摊贩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在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公示标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对市民进行包括购物记住摊位名称、索要购物凭证、发现问题拨打12331举报电话等内容的消费警示,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六)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发现食品摊贩不具备经营条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市场外食品摊贩的管理
 
  对设在市场外的食品摊贩,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摊点精细化管理的意见》(威城执发〔2014〕21号)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五、食品摊贩的责任和经营要求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和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以下经营要求:
 
  1、悬挂《食品经营公示卡》和其他经营资质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其他食品相关检验检测证明等;
 
  2、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具、饮具,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3、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4、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水池,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5、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6、留存证明进货渠道合法的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单据;
 
  7、食品制售摊贩应公示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监督管理及违法追究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制定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年度监管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食安办。各区市各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市食安办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整治,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食品摊贩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和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流动食品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在依法划定批准的时段、区域之外进行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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