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6〕22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6〕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19 09:33:31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270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结合山东实际,2016年我省将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鲁农质监字〔2016〕22号
发布日期 2016-04-06 生效日期 2016-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ny.gov.cn/zwgk/tfwj/zjc/201604/t20160407_379303.html
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结合山东实际,2016年我省将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以治理突出问题和防范风险隐患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的势头。重点开展好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以全覆盖、无缝隙、零容忍为目标,聚焦韭菜、芹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强化农药经营告知公示制度,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要从重从严依法严惩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突出农药等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品种,兼顾种子、肥料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或禁限用农药、侵犯品种权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等行为。加强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商贩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所谓的“体验式销售”、“直营式销售”、“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农资市场。
 
  省农业厅分别制定《山东省2016年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山东省2016年农药领域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山东省2016年肥料领域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2016年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字〔2016〕5号)。各市农业部门要在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确定当地整治重点,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 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一)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农产品安全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结合例行监测和日常监管,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对特定作物、特定区域的农产品进行暗抽暗访。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尤其是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强化应急处置,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做好敏感热点问题科普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抓好源头控制。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示范,解决好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问题。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制售行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低毒农药使用。在全面禁止经营高毒农药的区域,要实行政府补贴,指定单位,统一进货、统一贮备、统一施用、统一废弃物回收的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种植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
 
  (三)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风险隐患大的企业、产品和问题易发多发区,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制度,加大检查频率。要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企业联络人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检查。要将监管关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利用好县、乡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他们贴近生产、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的衔接,充分利用检测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在省市两级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市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进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切实发挥好监督抽查的作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地开展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要主动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案情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办案、信息联合发布等协作机制。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狠抓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投入保障,在规划制定、力量配置、条件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执法监管工作,坚决治理突出问题隐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通过新闻媒体、12316短信、微信平台,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让生产者知晓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了解有关标准化种植、病虫害防治、农业投入品选购使用、假劣农药识别等知识,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指导督促生产单位建立自控自检体系,落实好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档案,经营单位落实好购销货台账制度,建立投入品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流向追踪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七)推进社会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管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投诉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行业潜规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约束作用,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强化行业指导,严格行业自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要让违法违规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工作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统一行动方案,开展联合行动。加强跨行政区域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联动,动员整个系统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农业、公安联合办理的案件,其农药样品,送省农药检定所免费检测。加强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行业管理部门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总结宣传执法监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曝光大要案查处的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不断总结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的制度和模式,加强推广普及。各地要抓住编制“十三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执法监管信息(包括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度报制度,分别于2016年4、7、10月和2017年1月的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前一阶段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5),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6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和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以及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4月10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请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常规信息和案件信息按时报送到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报送省农药检定所、省土肥总站、省种子总站。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郭文静;电话:0531-67866091;传真:0531-67866527;电子邮箱:sdnzdj@126.com。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李宏飞;电话:0531-81608135;传真:0531-88923409;电子邮箱:sdjcd@126.com。省土肥总站联系人:张道省;电话:0531-81608036;传真:0531-81608036;电子邮箱:zhangdaosheng1979@163.com。省种子总站联系人:徐晓英;电话:0531-81608110;传真:0531-81608109;电子邮箱:sdzzscglk@163.com。
 
  附件:1.山东省2016年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山东省2016年农药领域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3.山东省2016年肥料领域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4.山东省2016年第XX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5.山东省2016年第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4月6日
 
  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24)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71)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