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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沪质技监监〔200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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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3 10:34:13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354
核心提示: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监〔2009)387号
发布日期 2009-08-24 生效日期 2009-09-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关于印发《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市纤检所:   《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8月24日上海市财政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23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被举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后,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举报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根据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发放奖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励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申诉举报中心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外受理社会公开举报的窗口。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奖励的受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登记、核查、处理、奖励、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奖励受理部门和领奖方法。

  第四条(举报有功人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具实名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除外条款)

  下列举报的人员不适用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

  (四)对被举报方提出民事赔偿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

  (五)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打假者;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六条(保密义务)

  实施奖励应该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章  举报奖励的条件及原则

  第七条(奖励适用范围)

  举报下列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可以予以奖励:

  (一)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五)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七)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 取得许可证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九)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

  (十一)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其中第(七)项至第(十一)项,仅限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奖励等级划分)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 一级举报。举报涉及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提供现场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包括进出货发票、合同、帐册等)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包括被举报人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完全相符。

  (二) 二级举报。举报涉及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等重要证据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包括被举报人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基本相符。

  (三)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 四级举报。仅提供部分物证等查办线索,但未经过核实,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九条(奖励标准划分)

  对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按照《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对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至(十一)项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6%,4%,3%,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监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3%,2%,0.5%给予奖励,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0元;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的货值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货值金额为准;无法确定货值或没有货值但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根据举报有功等级按500元、300元、200元、100元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条(多人举报奖励原则)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次举报进行奖励,由举报方共同书面委托的人员申请领取。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查处举报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其他举报人,对查清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程序

  第十一条(奖励的初步审查)

  具实名举报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应给予举报奖励、奖励等级以及金额的建议。法制部门(法制员)应当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预审。

  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举报案件时应该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明确是否给与奖励和拟定的奖励等级、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奖励的通知)

  对于符合以下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举报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拟定的奖励等级及金额。

  (一) 举报事项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二)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

  (三) 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主体;

  (四)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五)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六) 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的;

  (七)  符合奖励标准的。

  第十三条(奖励申请的期限)

  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依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举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知道案件处理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知道案件处理结果日期以《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处理结果通知书》送达之日为准。

  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获得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申请程序)

  申请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到市或者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奖励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奖励受理部门)填写《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申请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证件的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奖励受理和决定的作出)

  奖励受理部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填写《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审查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查表》)。

  举报人对拟奖励意见无异议的,奖励受理部门经报请市或区、县质量技监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奖励的最后决定。

  举报人对拟奖励意见有异议的,奖励受理部门应当交办案部门及法制部门(法制员)复核。必要时,奖励受理部门可以提出再次召开案审会进行集体审理。奖励受理部门应当依据案审会审理意见,确定奖励的人员、等级和发放金额,报市或区、县质量技监局分管领导作出奖励的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领取奖励的通知)

  市或者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表》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发出《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

  第十七条(领奖方式)

  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下之一的领奖方式:

  (一)自行领奖。即受奖人亲自到查处举报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奖励受理部门领奖,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二)委托领奖。即受奖人委托他人到查处举报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奖励受理部门领奖,被委托人应提供举报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出具代理委托书及《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领取奖励的期限)

  申请人应当自《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最后1天为节假日的顺延)向市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奖励受理部门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九条(奖励档案)

  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奖励申请表、奖励审查表、案件审理记录、奖励领取通知书、不予奖励通知书、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奖励经费来源)

  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案件查处单位编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予以专项核拨。其中,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执法部门(包括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市纤维检验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际发生数编入第二年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专项核拨;由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食品生产监督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所编入本部门预算,向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奖励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负责实施奖励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处理结果通知书

       2.《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

       3.《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审查表

       4.《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领取通知书

       5.《不予奖励通知书

       【附件】《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说明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目前,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举报奖励制度的有三部。其中,只有《产品质量法》有配套的举报奖励办法,即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以下简称“财行175号文”)。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特种条例》)没有配套的奖励办法。由于缺乏细化的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规定,实践中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有很大的困难。

  为了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与违法活动斗争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行政行为,有必要制定《举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编写小组对涉及举报奖励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了疏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检举报且应当给予举报奖励。这种情况主要涉及三部法律、法规。即《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特种条例》第九条。

  二是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公民有检举权,但没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如:《食品卫生法》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认证证可条例》第五十六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讨论,大家认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是公民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公民的权利。但是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进行举报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因此,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举报奖励制度的,一般不宜实施奖励。

  三是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有其特殊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和《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有些区县已经制定实施了举报奖励办法,区县财政部门已经有专项经费,制定全市统一的奖励办法条件尚未成熟。

  综上,《奖励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制定配套的举报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文书要求。

  (二)关于奖励的等级和标准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按照“财行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举报违反《特别规定》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参照了“财行175号文”以及本市相关行政部门的奖励标准作相应的设定。如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按照查获货值大小和举报等级,设定不同比例的奖励。《办法》对大案要案奖励作出3万元限额的规定。对无法确定货值或没有货值但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根据举报有功等级设定了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对举报违反《特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规定》中已经涵盖的,可以按照举报违反《特别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对举报《特别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另行规定。

  (三)奖励受理审核程序

  《奖励办法》在设计奖励受理审核程序时,遵循了“归口管理与执法办案相分离”的原则。归口管理,有利于举报奖励各项制度的落实,形成相互的监督与制约。

  在举报奖励审核过程中,参照案件审理的模式,既发挥承办人员、法制人员、奖励受理部门的作用,同时更加突出了案审会的作用。对于举报奖励的决定,要由案审会进行集体审理。通过集体审理,能够充分考虑到举报人、承办人、法制人员多方意见,以利于行政机关全面作出处理决定。

  《奖励办法》对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通过通知、受理、审查、决定多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书,确保举报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

  (四)关于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

  《奖励办法》会财政局意见,进一步明确,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案件查处单位编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予以专项核拨。具体来讲,由市质监局所属的执法部门(包括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市纤维检验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质量技监局按实际发生数编入第二年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专项核拨;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食品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食品所编入本部门预算,向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实施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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