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黄政发〔2014〕16号)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黄政发〔2014〕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09:27:39  来源:黄陵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06
核心提示: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延政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登记监管职能,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黄陵县人民政府
黄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angling.gov.cn/article_view.php?id=8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延政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登记监管职能,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培育更多市场主体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法人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登记“集团”字样。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县工商部门可以受理冠“陕西”、“延安”字样企业名称,经省、市工商局授权可以核准申请。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有困难的,可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进行登记注册。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额要求,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涉及新兴行业的经营项目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
 
  (五)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中的19项(目录附后)继续作为前置许可项目,其他许可项目,实行先登记注册,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中标注“凭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市场主体持营业执照和许可审批证明文件经营。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对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七)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验××”或“网上提供××服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以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
 
  (十)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黑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十一)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之外,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管辖。
 
  (十二)实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
 
  二、简化办事程序,再造审批流程
 
  (一)简化审批流程。除市场主体设立以及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类型、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等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登记事项“审核合一”,由审查员审查核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限时办结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或备案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三)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考勤管理,继续规范和完善一次性告知、首办负责、服务承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措施;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传统的监管模式将调整为“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宽进严管。
 
  (一)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将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严格依法查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入市经营。对涉及后置审批而未取得后置审批手续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抄报相关部门,并严格依法取缔,吊扣相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动,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职能到位。
 
  (二)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构建由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科学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披露机制、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作用,畅通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渠道,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诚信意识。
 
  (三)建立责权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对工商等级制度改革,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许可审批相分离,工商不再代行前置审批审查事宜,形成对后续审批许可的倒逼机制,各审批部门要改变“坐等上门”的审批方式和“以批代管”的监管方式,实行主动监管。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应当取得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审批文件或证件,以及在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进一步推动各部门之间的联动监管、协调监管,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形成强大合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孟中华县长  任组长,张栓林常务副县长、张俊峰副县长  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县工商局局长魏开亮兼任办公室主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重新梳理和明晰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理清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好新制度与原制度衔接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和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做到无缝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加强督查指导。县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等单位定期对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兑现奖罚,确保我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继续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项目(19项)
 
  19项前置许可项目中:国家级审批事项11项;省级审批事项6项;县级审批事项2项。
 
  (一)电力
 
  1.供电经营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
 
  (二)地质
 
  2.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三)工业和信息化
 
  3.电信业务经营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金融
 
  4.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
 
  5.燃气经营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商务
 
  6.成品油经营审批(省商务厅)
 
  (七)国防科工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审批(国防科工委)
 
  (八)安全生产
 
  8.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审批(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卫生
 
  9.医疗机构审批(卫生行政部门)
 
  (十)食品药品
 
  10.药品生产、经营审批(省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局)
 
  1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审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体育
 
  1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十二)银行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
 
  (十三)典当
 
  14.典当行审批(商务部)
 
  15.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审批(国务院商务部)
 
  (十四)证券
 
  16.证券公司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17.期货公司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18.交易所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保险
 
  19.保险公司审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