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 页 食品资讯 政策法规 生产技术 质量管理 检验技术 仪器设备 食品标准 资料中心 科技文献 食品图库
食品人才 食品安全 食品课堂 专业英语 食品专题 食品网刊 食品网址 食品百科 食品书店 个人空间 食品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食品伙伴网 (2008-10-10) 入论坛 
 
                 (授权发布)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问: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此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二是严格领导责任。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答: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是检测乳品是否安全的重要依据,针对此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标准的制定部门。条例规定,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组织制定。
    二是对标准的及时完善、修订作了规范。条例规定,卫生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标准。
    三是规范标准的内容。条例规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问:按照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条例对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从重处罚。
    二是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从重处罚。
    三是禁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违反上述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乳制品生产;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违反上述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问: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作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二是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是规定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条例规定,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作者:
  文章来源:
Tag: 国务院 负责人 乳品 质量 安全 条例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文章搜索
热点文章
·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保质期的新规定
·食品卫生通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生活饮用水生活卫生标准和饮用水
·食品企业卫生审查标准 (饮料厂良
·食品添加剂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卫生部召开《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
·什么是免检?
·食品安全法(日本)
·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国内外禁用和限用农药概况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的新增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相关文章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成都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
关于撤销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
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出
关于撤销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
关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
河北省奶业条例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农产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
洛阳市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办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
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
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