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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88)卫防食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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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25 03:22:33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3886
核心提示:《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称“中药材”,不仅包括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品种,而且包括其他古代或现代医(药)典籍中记载的品种。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88)卫防食字第25号
发布日期 1988-03-11 生效日期 1988-03-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主法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卫防字第57号)》已废止。

  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来函提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1.《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称“中药材”,不仅包括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品种,而且包括其他古代或现代医(药)典籍中记载的品种。

  2.第六条(一)中所提的“古代医籍”,包括所有医(药)典籍,不限于食疗本草。由于这些医籍种类甚多,且散处各地,不可能收集齐全,所以难以列出完备的、只需做第一、第二阶段毒理学试验的中药材各单。证明“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证据,应当由开发食品新资源的单位提供。

  此复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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