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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为输智水产品办理合法来源证明的通知(农办渔[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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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31 10:15:01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114
核心提示:智利渔业部门于近期开始对进口水产品(不含观赏鱼、活体产品、保健品、饲料及用于继续养殖的产品)查验由原产国渔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法来源证明(附件1),用以证明该批次水产品的捕捞、养殖或加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我国水产品输智贸易的正常开展,我部决定自即日起,为输智水产品办理合法来源证明。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0]89号
发布日期 2010-08-13 生效日期 2010-08-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智利渔业部门于近期开始对进口水产品(不含观赏鱼、活体产品、保健品、饲料及用于继续养殖的产品)查验由原产国渔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法来源证明(附件1),用以证明该批次水产品的捕捞、养殖或加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我国水产品输智贸易的正常开展,我部决定自即日起,为输智水产品办理合法来源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和审核内容
 
  我部渔业局具体承担输智水产品合法来源证明的办理工作。相关申请应寄至农业部渔业局国际合作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125,电话:010-59192973,传真:59192951,电子邮件:inter-coop@agri.gov.cn)。根据工作程序及适用的我国和国际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我部渔业局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的审核。
 
  对我国渔船所捕捞产品的审核重点是捕捞许可等内容;对其他国家渔船所捕捞产品的审核重点是原料供应国的相关出口单据。对我国水产养殖产品的审核重点是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内容。
 
  二、合法来源证明填写方法
 
  合法来源证明应用英文填写,中文译本(附件2)不能作为出口单据使用。
 
  出口原条鱼等未经加工的水产品的企业需填写表格的第一部分“水产资源”,出口水产加工品的企业需填写表格的第二部分“加工产品”。表格第三部分“智利渔业局专用”不需要填写。
 
  三、注意事项
 
  为避免影响产品出口,原则上企业应于货物抵达智利港口2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合法来源证明。
 
  附件:1.合法来源证明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水产品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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