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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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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06 10:18:02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2792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了201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重点领域,制定了《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512号
发布日期 2012-06-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ov.cn/gzdt/2012-06/06/content_2154530.htm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了201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重点领域,制定了《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见附件),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相关省(区、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要支持并督促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秘书处要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计划整体进度。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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