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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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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7-26 02:38:43  来源: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718
核心提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产品无证查处有关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09】549号)收悉。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
发布日期 2010-01-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lxyjl.snqi.gov.cn/admin/pub_newsshow.asp?id=1002415&chid=100205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产品无证查处有关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09】549号)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卫生部与质监部门对于食品添加剂监管各项制度正处于衔接中,预计衔接工作时间需到2010年底。针对目前部分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其卫生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情况,建议对这部分企业暂不以无证生产进行查处。你局要以适当文书告知企业,督促其按《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精神,尽快就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和指定问题向卫生部门提出诉求。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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