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7]111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7]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20 09:51:50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438
核心提示: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奶农的切身利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液态奶的重点监管力度,确保液态奶安全有序地按规定进行生产。国家质检总局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07]111号
发布日期 2007-0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1-05-20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奶农的切身利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液态奶的重点监管力度,确保液态奶安全有序地按规定进行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复原乳的专项监管工作。

  二、各地要加大对复原乳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对复原乳生产备案制度和标识标注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对乳粉进货情况、复原乳生产使用情况、含复原乳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备案;对用乳粉或者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和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奶)”或“含XX%复原乳(奶)”。

  三、认真检查总局《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86号)执行情况,坚决杜绝“早产奶”问题的发生。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生产日期应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原料奶、生产过程、生产及销售台帐和产品标识标注真实性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发现有质量安全及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查处并及时报总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液态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9)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43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