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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执行日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7〕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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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17 08:40:36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4409
核心提示:根据总局《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19号)和《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号)规定,未经注册但2018年1月1日前(不含2018年1月1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境外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可以在我国境内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7〕466号
发布日期 2017-07-13 生效日期 2017-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要求中进口产品执行日期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生函〔2017〕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总局《关于给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19号)和《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号)规定,未经注册但2018年1月1日前(不含2018年1月1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境外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可以在我国境内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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