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 页 食品资讯 政策法规 生产技术 质量管理 检验技术 仪器设备 食品标准 资料中心 科技文献 食品图库
食品人才 食品安全 食品课堂 专业英语 食品专题 食品网刊 食品网址 食品百科 食品书店 个人空间 食品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7~2008年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7~2008年度)
 
食品伙伴网 (2007-12-17) 入论坛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07~2008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作者:
  文章来源:
Tag: 粮食 流通 统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文章搜索
热点文章
·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卫生通则
·食品保质期的新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生活饮用水生活卫生标准和饮用水
·食品企业卫生审查标准 (饮料厂良
·食品添加剂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卫生部召开《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食品安全法(日本)
·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
·什么是免检?
·国内外禁用和限用农药概况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的新增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
 相关文章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
·商务部公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发文:关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
昆山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
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2007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
河北省渔业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