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 页 食品资讯 政策法规 生产技术 质量管理 检验技术 仪器设备 食品标准 资料中心 科技文献 食品图库
食品人才 食品安全 食品课堂 专业英语 食品专题 食品网刊 食品网址 食品百科 食品书店 个人空间 食品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5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5号)
 
食品伙伴网 (2008-01-15) 入论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5 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
  文章来源:
Tag: 计量 检定 管理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文章搜索
热点文章
·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卫生通则
·食品保质期的新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生活饮用水生活卫生标准和饮用水
·食品企业卫生审查标准 (饮料厂良
·食品添加剂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卫生部召开《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食品安全法(日本)
·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
·什么是免检?
·国内外禁用和限用农药概况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的新增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
 相关文章
·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发文:关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
·昆山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
·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2007
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发文:关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
昆山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
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2007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7~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
河北省渔业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