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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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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20 05:00:0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89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6〕38号
发布日期 2016-06-01 生效日期 2016-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zcwj.sc.gov.cn/xxgk/NewT.aspx?i=20160615111318-697970-00-000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规规章。
 
  二、主动服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不断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调整现行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做法,不过度依赖审批、发证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订草案,要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对于已经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要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省委同意。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规范政府立法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论证咨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落实政府立法工作责任
 
  立法计划是开展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落实。《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由省法制办提出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各起草部门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向省法制办报送草案代拟稿,并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形成阶段性成果。《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后评估项目,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附件:   川办发38号附件
 地区: 四川 
 标签: 立法计划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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