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川食安办〔2017〕10号)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川食安办〔2017〕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3 04:41:12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139
核心提示: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制定了《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从治理重点、治理内容、治理目标等方面对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食安办〔2017〕10号
发布日期 2017-01-22 生效日期 2017-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122261.html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制定了《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方案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月22日
 
  附件
 
  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
 
  治理方案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省食安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7年初到2017年7月底前,由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虚假宣传及夸大宣传。
 
  二、治理内容
 
  利用会议非法营销保健食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者互联网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夸大功效及成份作用销售保健食品。
 
  三、治理目标
 
  对当前保健食品非法营销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建立合法的保健食品销售和宣传长效机制。
 
  四、规范要求
 
  (一)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地点从事销售,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租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查验、留存营销举办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等部门。
 
  (二)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合法、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保健食品营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工作及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7月底结束,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在6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在1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1月-2017年3月)
 
  1.各市(州)食安办按照省食安办统一部署,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安排组织实施。同时,结合本地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工作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的方式推动相关工作。
 
  2.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普遍检查。
 
  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利用媒体宣传及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老年人群的宣传引导,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讲座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二)案件查办阶段(2017年4月-2017年6月)
 
  1.各市(州)食安办要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省食安办加强对各地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市(州)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三)规范提高阶段(2017年7月)
 
  1.各市(州)食安办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
 
  2.省食安办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安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食安办要督促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整治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食安办统一发布。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食安办在每双月10日之前向省食安办报送整治行动上2个月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效。遇到重大案件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省食安办。2017年8月20日前报送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张蕊,联系电话:028-86633010
 
  省公安厅联系人:
 
  石军、陈红,联系电话:028-86303416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
 
  崔涛,联系电话:028-86780236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常启明,联系电话:028-86633701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系人:
 
  李镐韩联系电话: 028-86526733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0)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