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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的通告(津政发〔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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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18 01:36:29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39
核心提示:  自2009年10月22日起,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正式开始。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本市用水的紧张状况,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城市用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9〕49号
发布日期 2009-11-06 生效日期 2009-1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自2009年10月22日起,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正式开始。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本市用水的紧张状况,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城市用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大节约用水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珍惜和用好每一滴水;进一步增强市民爱水、护水、节水的意识,形成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文明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津部队、驻津单位等非生活用水户必须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三、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计、采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要选用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水型产品。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市用水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和器具。为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节水目标到位。

  五、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鼓励优惠措施,积极推进再生水、海水、微咸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海水淡化研究。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生态景观、工农业生产等用水,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六、本市供水企业和各用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设备和设施、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及时修复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降低管网漏失率。

  七、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酒类、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八、洗浴业、游泳场馆、水上娱乐业等行业,应当制定有效的节水措施,采用循环用水设施和节水型器具,降低经营用水量。

  九、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对办公场所和所属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的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以及节水设施、器具等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全市主要公共用水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关、学校和游泳、洗浴等场所,应当全部更换节水型器具。

  十、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加大对超计划用水户、无计划用水户以及洗车、洗浴、游泳场馆、园林绿化、供热锅炉用水等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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