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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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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28 02:00:53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00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市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661号
发布日期 2011-10-26 生效日期 2011-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标准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其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的产品;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4、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以及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产品配方文本及复配食品添加剂原料适用范围及使用量简表(见附件1),配方应明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辅料的名称、含量;
 
  9、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文本及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简表(见附件2、3)。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10、产品标签、说明书。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26687规定要求(见附件4);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见附件5);
 
  12、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GB26687标准等相关规定向市质监局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市质监局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除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标准的规定审查外,还应执行《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的要求,并增加《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增补表》(附件6)的审查内容。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地核查结论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通则》附表)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增补表》进行综合判定:两表结论均为合格的方可视为实地核查结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三、生产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衔接及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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