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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明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补充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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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10 11:37:42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02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明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便函[2012]48号、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2〕250号
发布日期 2012-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监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明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便函[2012]48号、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监督,重点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质监局食品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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