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销售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34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销售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03 09:13:01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95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的部署要求,并针对此次国务院督查发现的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通〔2017〕34号
发布日期 2017-10-31 生效日期 2017-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17675.html
各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的部署要求,并针对此次国务院督查发现的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工作方案,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及时掌握“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职能科室要靠前指导、及时督查,市场监管所要任务到片、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确保“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的执法效果。
 
  二、履职尽责,切实做好风险排查
 
  要结合辖区食品销售环节特点与日常监管实际,认真排查辖区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以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食杂店、校园及其周边、各类市场为风险区域场所,以生鲜食品、乳制品、儿童食品、进口食品、休闲食品、调味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问题排查力度,狠抓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货查验与记录自律制度落实不放松。
 
  三、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六打击六规范”
 
  (一)打击无照无证销售违法行为,规范销售者主体资格。要对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包括无实体店的网络销售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严查销售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严厉打击无照无证销售食品或无照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注销和超许可项目销售食品等三类违法行为;督促销售者及时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依法亮照亮证经营。
 
  (二)打击销售过期变质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规范销售者自查义务。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和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及场所的检查,落实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自查义务,加强对展食品和贮存食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食用农产品),擅自更换包装,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类违法行为。督促销售者严格履行自查义务,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食用农产品),保障冷冻、冷藏设备或设施正常运转并符合食品包装标注的温度要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及时处置。
 
  (三)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行为,规范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要通过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严查标签标注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严厉打击标签内容不符合企业标准,标签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以及标签营养声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三类违法行为。督促销售者依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法律、标准并及时对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市市场监管委及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抽检公告,认真自查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时依法依规处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市市场监管委将组织开展标签标识专项抽检200个批次。
 
  (四)打击会销、网售等非传统销售模式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规范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营销过程。要严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经营等方式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严厉打击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三类违法行为。督促电视台、报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宾馆、会展场馆等第三方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对未履行法定管理责任的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五)打击“三品” 食品(食用农产品)虚假欺诈行为,规范“三品”市场秩序。要严查在售有机、绿色、无公害等“三品”食品(食用农产品)有无认证证书。严厉打击销售无认证、认证过期或被撤销以及假冒或仿冒认证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三类违法行为。督促销售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与记录义务,认真查验并留存采购的“三品”食品(食用农产品)相关认证证书,确保“三品”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认证真实。市市场监管委将组织开展“三品”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抽检67个批次。
 
  (六)打击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虚假欺诈行为,规范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秩序。要严查在售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严厉打击销售走私、无中文标签以及用国产冒充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三类违法行为。督促销售者强化内部管控,严格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货正源清。对发现的问题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依法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走私的,及时移送海关、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市市场监管委将组织开展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118个批次。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要坚持问题排查、监督抽检与案件查办三结合,严格按照市、区两级2017年抽检计划的部署,高质量完成第四季度抽检任务,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等。对于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不落实进货查验与记录,销售过期变质、虚假标注、虚假认证、虚假宣传、来源不明、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擅自更换包装,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查重处,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同时,对发现的问题食品(食用农产品),要依法监督销售者下架、退市,并追根溯源,查清问题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对下架退市的问题食品(食用农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在当地政府、食安办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商务、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市食安办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顺畅行刑对接机制,对发现属于或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依法移交、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四、鼓励社会参与,共治共享食安格局
 
  (一)广泛宣传。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六打击六规范”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让广大销售者和人民群众周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二)信息公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依法处置信息等,公开曝光。
 
  (三)收集线索。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网络作用,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并注重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并追根溯源,查清问题产品的供货来源,做到查清“两个边界”,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五、明确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要强化区局的领导责任、内设职能部门的督导责任和市场监管所的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督查活动,食品流通处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区局进行明查暗访,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将在全系统予以通报。要严格信息报告与发布纪律,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报送“六打击六规范”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建立健全“六打击六规范”工作行动专项工作档案,留档备查。
 
  按照委领导要求,“六打击六规范”工作行动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区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每周五12:00前报送本周工作情况,每月18日前报送本单位前一月19日至当月18日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报表,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联系人:刘军)。
 
     附件:1.“六打击六规范”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
 
  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
 
  4. 市食安办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津食安办〔2017〕26号)
 
  5. 市食安办关于报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信息简报的通知
 
  2017年10月3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1)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45)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