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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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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12 09:25:27  来源: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89
核心提示:穆斯林群众一年一度的“斋月”“肉孜节”即将来临,为确保“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发布关于加强“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6〕39号
发布日期 2016-05-10 生效日期 2016-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8118.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直属分局:
 
  穆斯林群众一年一度的“斋月”“肉孜节”即将来临,为确保“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今年是“民族团结进步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常习俗、充分尊重清真餐馆等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时间,并结合其经营时间和饮食习惯,有针对性地检查指导,确保食品安全。
 
  二、排查事故隐患,加强风险防控
 
  “斋月”“肉孜节”期间气候炎热,食品易腐,食品中毒事故易发多发。各地要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预防为主,仔细排查隐患。一是加强牛羊肉、鸡肉、水产品及其制品的监督抽检,确保其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工、贮存环境和设施、设备等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二是加强对清真寺集体聚餐的监督检查。检查承办者、供餐者是否严格履行备案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是否使用过期、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餐用具消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是否按规定储存肉食、蔬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制售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采购食品原料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检查其加工过程是否规范,成品、半成品贮存是否符合要求,工用具是否按规定清洁消毒。四是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假冒伪劣食品、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确保 “斋月”“肉孜节”食品安全。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斋月”“肉孜节”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基层社区作用,发挥政务大厅便民宣传作用,深入持久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度,不断增强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各族群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饮食安全。
 
  四、强化值班制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各地要建立值班制度,分管领导带班,监管人员在岗值班,全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做好“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到反应迅速、妥善处置。要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 系 人:胡斌、李凌
 
  联系电话:0991—261089315199008897
 
  电子邮箱:58148863@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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