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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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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15 09:16:1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6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1日起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食〔2016〕67号
发布日期 2016-06-12 生效日期 2016-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8221.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1日起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负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8类(附件1)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二、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哈密市、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拉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调味料等25类(附件2)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其他改革未到位的地州市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5〕242号)要求,做好25类(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工作,并将许可材料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待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交接后,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行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做到“受理、审查、决定”三分离,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部门,选配相对固定专业人员分别从事受理、审查、决定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技术审查要求,建立食品审查员队伍。要加强许可管理,按照严格许可、不降门槛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许可行为,优化许可流程,保证许可质量。工作经费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申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许可公开、办理程序、许可时限、执行标准、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违规实施许可的,要坚决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受理、审查、决定等有关资料、记录进行归档,做到追溯可查。
 
  (三)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进度。
 
  (四)要加强政策沟通,做好上下、左右衔接,避免出现差错。承接初期,还应积极主动邀请质监部门食品审查员指导、帮助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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