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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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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6 09:35:42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83
核心提示:为确保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经研究,现提出关于改革完善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14/1/4/art_12963_4346.html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总体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改革创新,整合资源配置,加强基层监管,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着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为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减少监管环节,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现行工商、质监市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下同),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并划入质监部门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职务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县(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统一由贸易(商务)部门划转至农业(农林)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统一由市农业局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浙政发〔2013〕54号文件精神,加大相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大部门制改革。
 
  市属开发园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予以整合。其中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牌子),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他市属开发园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原则上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二)整合监管力量。市、县(市)区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整合划入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质监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编制。贸易(商务)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有关人员编制划转农业(农林)部门,下属执法队伍按一定比例同步划转人员编制。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整合原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大队)和原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直属执法队伍,组建直属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大队),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执法工作。市、县(市)区质监部门下属质监稽查支队(大队)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划入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大队)。市食安办有关职能处室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职责调整,分别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上述有关编制、人员划转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市、县(市)区要加强人员编制统筹使用,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整合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整合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整合划入市质监局下属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具体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检验检测职责。
 
  海曙、江东、江北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由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统一承担,其他县(市)区要将相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整合各部门下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平台。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体系。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县(市)区将基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责和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挂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下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设置,原则上与现工商所设置基本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设置范围,总体设置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事先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年度考核由县(市)区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市场监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不少于1名协管员,落实协管员经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基层监管社会共治格局。要进一步强化基层食用农、林、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基层农、林、水产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科学配置编制资源,统筹使用好原工商、食品药品稽查队伍人员力量,按照重心下移原则,适当调整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基层市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确保基层市场监管能力在改革中得到切实加强。在职能和机构调整的基础上,要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市场监管工作,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技术支撑,提高市场监管水平。要切实增加经费投入,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力度,加强硬件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化指挥平台等,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三、落实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监管联动机制,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和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初级食用农、林、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林、水产品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托幼园集体食堂的建设与食品安全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保证工作有机衔接。同时,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要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此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且时间紧迫,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职,认真做好干部调整、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划转、资产财务清理和新组建部门“三定”等工作,确保新机构尽快入轨运行。在职能、机构、人员划转到位之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务必继续切实履行好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责。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14年1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三)把握政策,严肃纪律。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市级各部门要支持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预各地政府的改革措施。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4日
 
     附件下载.doc
 地区: 浙江 
 标签: 监管体制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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