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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执行标准方面有什么法律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食品质量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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