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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浏览次数:1328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  
    (1)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2)仪器设备精度、检测范围满足规定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检验人员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检验能力;
    (4)能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能够承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全部发证检验项目;承担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能够承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委托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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