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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具有相对计划性。热力,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无论是生产、生活中都离不开热力这一能源。如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冬季供暖热力,在目前,还是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生产、供应(当然,也有相当一些单位采取内部自行供暖状况)。有时,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还不能完
    (1)具有相对计划性。热力,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无论是生产、生活中都离不开热力这一能源。如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冬季供暖热力,在目前,还是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生产、供应(当然,也有相当一些单位采取内部自行供暖状况)。有时,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还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因此,国家或当地政府只能采取统筹规划、保证重点、(主要生活小区集中供热)、择优供应的原则来实施热力资源的分配。供用热力双方当事人根据热力可供量,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以法律文书形式明确双方的要权利义务关系。
    (2)供热力方一般是政府指定的部门。供用热力合同与供气合同相似,一般情况下,供热力方一般为政府指定的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政、企分开的形势,有时供热力方也可能是企业。因此,供热力方的主体不是单一的。
    (3)供用热力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热力。在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时,要明确表述该标的用途、供热方法、数量、质量要求、用热力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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