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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工作规范(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8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许可流程和规范用语
 
第十三条 办理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第十四条 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第十五条 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六条 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第十七条 审核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准等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由经办人签字后由许可机关留存。
 
第十八条 具体受理、核准流程、办结时限、文书发放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打证人员按照核准人核准的事项打印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修改核准事项。
 
第二十条 发证人员应当对打印好的许可证正副本与核准的事项进行对照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许可证内容与核定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许可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领取许可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不得发给许可证。
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领取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五章 许可书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对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属于食品流通许可的发放范围。
  受理人员应当审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的表格填写应当全面、工整、准确,不能空项或简化。其他申请材料应当打印。申请材料需要涂改的,应当在涂改处加盖刻有“更正人:______更正日期: 年 月 日”的长方更正戳,由申请人签字并填写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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