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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和政府委托进行检验工作,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的。因此,其检验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必须在国家审查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超范围检验的,其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第二,必须按照检验方法标准,如实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结果,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所谓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论。所谓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事实并存在的证明性文件,或与原检验结论不相符合的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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