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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判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人员素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上述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出厂检验能力。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则该厂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
    例如,对一个酱油生产企业进行该项审查时,依据《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企业是否对感观、氨基酸态氮、总酸(以乳酸汁,适用于烹调酱油)、菌落总数(适用于餐桌酱油)、大肠菌群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胺盐、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进行检验。同时也要求企业具备下列实验仪器:分析天平、烘箱、酸度计、电炉、微生物培养箱。如果缺少这些仪器,企业则不可能完成出厂检验项目,即不具备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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