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上网做生意,首选VIP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RSS订阅
食品伙伴网,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专题 » 合同知识专题 » 正文

提存标的物的规定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3  浏览次数:461
核心提示:(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负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网刊订阅 ]  [ 食品专题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专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