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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经营单位的有关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20  浏览次数:437
核心提示: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⒈签订和执行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⒈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⒉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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