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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通用部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08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果蔬、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认证申请人

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申请人既可以选择以单个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认证,也可以选择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身份进行认证。其中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登记,并形成成员清单,其上说明注册情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有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中的模块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了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基础模块与种类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就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当申请奶牛模块时,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机构。

文件分成几个模块,分别列出了每一部分的控制点和符合性规范。每个控制点的符合性级别在符合性规范表格的右边一列,并从相应等级的栏目中看其是否与目录中所列的一级、二级或三级控制点相符。(详见《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文件)

种类模块和基地模块不能单独使用,对基地模块的选择需要根据所申请的种类模块来决定,参见图1。如对水果和蔬菜的检查,应分别对农场基础模块、作物基础模块及水果和蔬菜模块中的适用控制点进行检查。

不是所有的控制点对申请认证的产品都适用,比如在没有户外家禽生产发生的情况下,户外家禽生产中的控制点就不适用,在不适用章节中每一点都应以“不适用(N/A)”进行标注。

申请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满足相应的控制点和符合性规范,通过检查来验证这种符合性。

良好农业规范包括认证产品的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从动物进入生产加工或者植物进入基地(来源、种子等控制点)到非加工产品(不包含深加工,但屠宰和粗加工包含其中)。

4、认证级别

一级认证要求

5.1.1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1.3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

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分为两级,即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其中一级认证包含了二级认证的所有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一级认证是更高级别的认证,也是被广大国外零售商普遍接受的认证级别。

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2.2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2.3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5%= (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l: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

二级认证只规定了一级控制点的符合比例,而没有设定二级控制点的最小符合百分比。对于达不到一级认证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可根据其一级控制点的符合情况考虑转为二级认证。

各模块三级控制点为推荐性要求,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对三级控制点均不设定最小符合比的要求。不论是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都必须包括所有适用控制点,包括所有适用的二级和二级控制点。虽然目前三级的符合情况与证书的颁发与否没有关系,但申请人和认证机构仍然要认真理解此类控制点,在实际操作中切实贯彻良好农业规范的思想。

5、认证方式及要求

6.1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1.1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6.1.1.1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检查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6.1.2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1.2.1认证机构对己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2.2对在选项l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lO%的比例实施额外的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有多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时,他们既可以各自以选项一的方式申请,也可以联合起来以选项二的方式申请。两种方案各有特点:

如果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均以选项一的方式独立提出申请

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要接受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每个通过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都会得到认证证书。

各自的检查认证都是单独进行,互不影响,即使其中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操作不符合要求,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获证情况。

由于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要接受外部检查,这样对于所有农场检查时间的总和就会相对于选项二多一些。

6.2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2.1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6.2.1.1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内部检查得以正确的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5)。

6.2.1.2集中管理:所有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即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审核和经营评价。

6.2.1.3协议期限: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注册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6.2.1.4内部审核程序: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注册的所有成员实施内部审核,审核每年至少一次。

以选项2申请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可追溯性及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所有的注册成员必须执行相同的操作方式,即联合组织统一的管理、检查和隶属关系且与成员签订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注册的成员及模块实施至少一次内部检查。外部认证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2.1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注册的所有成员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完成内部检查,其记录可供内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6.2.2.2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求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6.2.3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

6.2.3.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注册成员及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

6.2.3.2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进行。

6.2.4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2.4.1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对申请人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

6.2.4.2外部检查每年一次,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注册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4.3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的额外检查。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6.2.4.2。

6.2.4.4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4.5附件5是关于选项2认证应遵守的附加指南。

如果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一个联合组织,以选项二的方式提出申请

他们中仅有一部分需要接受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通常抽查的数量应不少于联合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认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大抽样数量,但最多不会超过平方根的4倍。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实体,而且要由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来确保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都是按照统一的要求来进行操作,认证机构要对此质量管理体系依照本文件附件4的标准进行审核。如果认证机构发现此联合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操作不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则整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通过认证。

由于联合组织中要接受外部检查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会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总数量,这样所用的总的检查时间相对较少。

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时,申请方式可分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选项1)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选项2)两类。两选项申请人可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进行认证。

两选项均要求申请人每年应按照相对应的模块进行控制点和符合性规范的内部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将每年将对已获得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实施至少一次的通知检查及不低于10%比例额外的不通知检查。对于选项一,申请人在外部检查之前要每年执行至少一次内部检查;对于选项二,申请人在外部检查之前要每年执行至少两次内部检查,一次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各成员来执行,一次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来统一执行。内部检查时要验证对于良好农业规范控制点(特别是一级和二级)的符合情况,并对不符合进行记录和改进。

6、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1申请人的义务

7.1.1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7.1.2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

7.1.3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7.1.4申请人不能为同一模块同时申请不同等级的认证。

7.1.5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注册成员变动。

7.1.6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7.1.7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内容见8.4分包方。

7.1.8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做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的国家/地区。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所认证产品与CHINAGAP标准的符合性负责,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认证检查时必须完成申请程序。对于果蔬类,在申请时要向认证机构声明其操作是否包含产品的处理。对于同一个模块,认证申请人不能将在一个认证机构认证后再向另一认证机构重新提出认证申请;但可以向两个不同的认证机构分别申请不同模块的认证。认证申请人不能同时为一个模块申请两个选项的认证。同一模块只能申请一个等级的认证(一级认证要求或二级认证要求)。当农场或生产面积发生变化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有变动时,认证证书持有人应立即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递交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认证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需要追加一次检查。对于同一种产品,申请人必须对该产品的所有生产面积提交认证申请,而不能只申请其中的一部分。例如,申请人的农场内有100公顷的苹果,申请苹果认证的面积必须是100公顷,而不能只是其中的80公顷。

6.2申请人的权利

7.2.1申请人就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检查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7.2.3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l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参照附件6)。

7.2.5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应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认证机构对其所有的认证资料保密,没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认证机构不得透露申请人的任何信息。  (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申请人可以按照认证机构的抱怨和投诉处理程序对认证机构提出抱怨或者投诉,认证机构必须对所有的抱怨和投诉给予回复。如果对认证机构回复不满意,申请人可以用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7、认证程序

8.1.1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1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2申请认证的模块/产品

8.1.1.3身份(申请人名称、资质证书文件)

8.1.1.4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

8.1.1.5场所:包括农场位置、存栏数量、认证模块/产品的生产场所。

8.1.1.6商标:申请人在贸易中使用的产品商标。

8.1.1.7原注册号码(如有)。

8.1.1.8政府或其他官方注册数据(如有)。

8.1.1.9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与认证有关的信息。

8.1.1.10对果蔬类,如果申请人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则果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中农产品处理条款规定的控制点可不适用。

8.1.1.1l对果蔬类,应声明申请认证的每种产品都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声明进行处理的农产品是认证的还是非认证的(除非该处理作业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8.1.1.12产品可能销售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

8.1.1.13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相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申请选项的选择时要注意,不同的组织机构有不同的选项,不同的选项在CHINAGAP体系运行时有不同的方式,接受外部检查时检查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申请选项的选择关系到后续所有CHINAGAP体系运行和检查。

——身份(申请人名称、资质证书文件)是指申请组织的法人名称。资质证书至少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加工区域既要有房屋租赁或财产证明又要有加工或经营的许可证等。

——场所填写时要全面,每一农场的具体地址要详细,因为农场不能多次申请CHINAGAP认证,具有唯一性。

——如果申请组织曾获得CHINAGAP认证,应在申请时提供原注册的号码。

——对果蔬类,如果对农产品处理部分不进行申请,应对其进行声明,则农产品处理部分对应的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可不适用;如果对农产品处理部分进行申请,则要声明处理场所内处理的所有产品的来源,是认证产品、非认证产品还是两者皆有。

——申请组织应有产品销售国家、地区声明,在制定文件和体系运行时,应考虑并达到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8.1.2合同

    申请人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认证合同由认证机构制定,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8.1.2.1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

8.1.2.2认证依据、认证选项、认证模块/产品范围;

8.1.2.3实施检查时间及检查细则;

8.1.2.4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8.1.2.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2.6保密原则;

8.1.2.7合同有效期。

8.1.3注册号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注册号编码规则: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

 

8.2检查和审核程序

8.2.1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现场确认:作为检查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检查和检查时间安排:

8.2.3.1作物类检查: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

8.2.3.2果蔬类检查

    第一次检查: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果蔬产品(指在地里、仓库中、或是地里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8.2.3.3畜禽检查:在检查时申请认证模块的畜禽必须在饲养状态。在24个月期间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检查期间应对室内和室外生产进行一次核实。

8.2.3.4在12个月的认证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进行检查。

8.2.3.5如果申请人仅仅认证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如果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模块,则检查的频率必须每12个月一次。

 合同签订后可进入现场检查阶段。对于作物类、果蔬类、畜禽类的检查时间要求要严格遵照8.2.3.1—8.2.3.3的要求。

监督检查除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外,其他所有模块检查周期为12个月。

8.3认证的批准

8.3.1认证的批准: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

8.3.2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8.3.3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

8.3.4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5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检查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检查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8.4批准范围

8.4.1产品范围:

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见附件7)。

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注册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一封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证书。

8.4.2场所范围: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规定。

8.4.3生产范围:

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认证范围可缩小。

收获后行为是指: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处置行为。

8.4.3.3加工产品不在认证范围内。

现场检查/审核结束后,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审核的证据和结论,做出认证决定,同时颁发证书。证书时间应为经确认的不符合全部整改后的日期。

8.4.3.3中的加工产品是指经过深加工的产品,此产品不包含在CHINAGAP认证范围内。CHINAGAP涵盖的收获后行为只有: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其他的一些处置行为。

8.5信息公开

8.5.1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数据向社会公开

证书持有人应同意将以下信息向公众公开:

(i)注册号

(i i)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iii)认证国家标准名称及版本

(iv)认证选项

(v)生产国家

(vi)认证范围;产品

(vi i)认证机构名称

(vi ii)认证机构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

(ix)证书有效期

8.5.2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基本信息:

(i)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商号和电子邮箱。

(ii)认证状态:如部分或全部暂停、撤销。

(iii)当产品监管声明适用时,覆盖所有注册产品

其他自愿发布的信息:

(iv)EAN UCC全球区域代码;政府或其他官方的农场注册数据。

(v)符合消费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声明。

(vi)对果蔬类:最后一次认证机构外部检查时符合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中3.4.4.1,3.4.4.2和3.4.4.3的控制点的状态。

8.5.3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保密信息

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保密:

(i)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范围内的每种作物的生产面积。

(ii)检查员/审核员名字。

 

8.6分包方的控制

8.6.1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接受同样的内部和外部检查。

8.6.2申请人应使分包方了解并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8.6.3申请人对分包的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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