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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查处首例食品质量问题“退一赔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06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新华网桂林10月2日专电(记者蒋桂斌)桂林市一家超市因出售货值5.6元的变质火腿肠,被工商部门责成向消费者支付10倍的赔偿款及医药费,并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这是今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桂林市工商部门处理的首例因食品质量问题退一赔十案。 9

    新华网桂林10月2日专电(记者蒋桂斌)桂林市一家超市因出售货值5.6元的变质火腿肠,被工商部门责成向消费者支付10倍的赔偿款及医药费,并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这是今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桂林市工商部门处理的首例因食品质量问题“退一赔十”案。

    9月23日上午,桂林兴安县杨某在县城一家超市买了一袋5.6元的品牌火腿肠。杨某回到家与女友食用后口感不对,不久两人都出现腹部不适和拉肚子的情况,后经医院确诊为食用变质食品所致。杨某仔细查看吃剩的火腿肠,发现有不同程度变质,其中一根火腿肠的封口处已经显露出腐败的肉渣。杨某于当日下午去找超市要求退货赔偿,由于双方交涉未果,杨某带着变质的火腿肠向县工商局投诉。

    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杨某购买的这批次火腿肠进货渠道正常,各证齐全,生产批次也并未过期,外包装完好无损,架上所有这个品牌火腿肠均属合格产品。对杨某所买那袋火腿肠为何变质的问题,商家认为有可能是因运输或销售过程中,火腿肠受到挤压堆放而发生胀包产生了霉变。

    执法人员认为,超市有责任对所销售的食品随时进行检查,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杨某买到变质火腿肠,属超市没有认真履行这一责任。9月27日,兴安县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责成超市支付杨某“退一赔十”赔偿费和医药费共计312元。由于超市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85条“经营者不能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规定,县工商局决定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关键词: 桂林 质量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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