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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商人非法贩卖“军酒”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04  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  作者:苏晓洲
核心提示: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1月4日电(记者 苏晓洲)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日前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大量贩卖军酒、军酒特供的商人邓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日常生活中,有些卖相很神秘的酒常标称为军酒、特供、专供等,很受消费者青睐。2008年底,长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1月4日电(记者 苏晓洲)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日前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大量贩卖“军酒”、“军酒特供”的商人邓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日常生活中,有些卖相很神秘的酒常标称为“军酒”、“特供”、“专供”等,很受消费者青睐。2008年底,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查获邓某等人待售的“军酒”4192件计25152瓶、“军酒特供”酒420件计5040瓶。这些“军酒”、“军酒特供”,不仅未注明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连厂名、厂址及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也没有。工商部门调查还发现,邓某等人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弄来5765件“军酒”与“军酒特供”,被查扣前已经卖出不少。

    据介绍,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出现争议。公诉机关认为,邓某非法经营标签不合格的白酒,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但反对意见认为,涉案白酒酒质项目经检验均合格,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而根据《产品质量法》,对酒瓶上不注明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的行为只作行政处罚。既然“法无明文规定”,邓某理应无罪。

    雨花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分析后认为,邓某大量批发、零售白酒,却无营业执照。白酒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邓某在明知自己的“军酒”、“军酒特供”无生产许可证还四处卖,这种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严重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与《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而这些法规均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邓某犯了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邓某自愿认罪悔罪、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所销白酒没有品质缺陷、绝大部分涉案白酒被查扣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综合权衡,决定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000元;涉案白酒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关键词: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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